前新竹市長林智堅中華大學及台灣大學碩士論文遭認定抄襲,碩士學位被撤銷,林智堅為捍衛清白,向教育部提出訴願,針對中華大學碩士學位被撤銷,教育部1月19日發文「訴願駁回」並說明理由,其中提到,審議委員會口頭詢問林智堅論文相關問題時,林智堅無法明確回答,在一般研究基礎能力及理解上顯有相當不足之處,「實難能令人相信訴願人確有此研究能力」。

根據教育部的訴願決定書,教育部做出訴願駁回的理由,包含中華大學學術倫理審議委員會的組成、會議決議及原處分的送達,均依相關規定辦理,且經全體委員全數同意認定論文抄襲成立,以及學校依規定撤銷碩士學位及註銷碩士學位證書沒有違誤等。

訴願決定書指出,分析審議委員會做成的調查報告,確實存在抄襲情事、竹科研究報告完成早於林智堅的論文、竹科研究報告非由林智堅撰寫或為主要執筆人。審議委員基於上述事實,認為林智堅有3大違反學術倫理的抄襲行為,第一,林智堅的論文完全未提及竹科研究報告,對論文撰寫的啟示及啟發構成「利用他人想法、方法而未加註明」抄襲行為。

第二,林智堅並非竹科研究報告的(主要)執筆人,他的論文包含參考文獻在內,除第1章第3節、第4節(約1頁)、第2章第1節至第4節(約4頁)、第6章第2節建議(約4行),以及用「某」(或「該」)替代外,其餘內文文字敘述(部分敘述順序有所差異)、圖表及數據等,幾乎與竹科研究報告完全雷同;這樣的行為構成「利用他人所寫文字而未加以註明或企圖令人誤以為其為訴願人本身所撰寫」的抄襲行為。

第三,林智堅論文第2章第1節至第4節(約4頁)的內容敘述 ,與論文撰寫前已公開發表的94年品質月刊論文第52頁「二、國家顧客滿意指標的由來」以下至第54頁「4.中國大陸顧客滿意指標」前內容的敘述,幾乎完全一致,構成「利用他人所寫文字而未加以註明或企圖令人誤以為其為訴願人本身所撰寫」的抄襲行為。因此審議會認為,此案違反情節重大,且林智堅在調查過程中並未展現誠信配合調查,應相關規定撤銷林智堅的碩士學位。

訴願決定書內容也提到,林智堅出席審議委員會第4次會議時,審議委員針對論文提出相關問題,發現林智堅無法明確回答論文基本研究方法第3章第2節的數學模式或方程式來源、其內容意義、源自於何人研究成果或文獻,甚至在有關竹科研究報告執行重心的問卷調查分析電腦軟體名稱及使用方式等一般研究基礎能力及理解上,顯有相當不足之處,「實難能令人相信訴願人確有此研究能力」、也難認需運用複雜統計方法竹科研究報告是由林智堅所撰擬。

不過,教育部指出,如果林智堅不服訴願駁回的決定,得在決定書送達的次日起2個月內,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責任編輯/林湘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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