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高雄市政府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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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TOD發展及創造高雄更友善投資環境,高雄市政府都發局修訂「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歷經兩次預告修正,經內政部核轉行政院111年12月12日准予備案,於26日公告施行生效!都發局說,本次修法有四大重點,包括結合TOD運輸導向發展可提高法定容積30%之法源,危老都更、捷運開發、增額容積或容積移轉之基地予以放寬建築物高度比,讓設計更有彈性且開發更具效益,此外配合都市更新條例明訂自擬細部計畫門檻,另亦因應少子化、人口老化及產業發展需求,新增社福設施可設置於文教區、幼兒園與銀行可設置於甲乙種工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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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發局指出,市府基於鼓勵TOD運輸導向發展,場站半徑五百公尺範圍,得循都市計畫程序提高法定容積之30%,未來透過都市計畫說明書明訂執行細節,將再進行都市計畫公開展覽及審議等程序,捷運黃線場站週邊土地將可受惠適用,且基於信賴保護原則,現行增額容積實施(含環狀輕軌及鐵路地下化鳳山計畫)及容積移轉實施範圍(含捷運紅、橘線、台鐵捷運化車站等),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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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鼓勵本市都市更新、危老建築物改建、捷運聯合開發、增額容積及容積移轉案件之開發,可能受限於建築技術規則之建築物高度比等規定,致建築物無法充分規劃設計利用之狀況,影響建築物重建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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爰於本次修法將臨8公尺以上道路之建築基地,其建築物高度比適度放寬至路心1比5,且申請人亦可依原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4條規定擇優申請檢討,讓設計更有彈性且開發更具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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