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今(15)日通過《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計修正117條,主要為完備候選人消極資格,限制「曾犯違反國家忠誠、黑金槍毒、賄選前科及被判重刑重罪者」的參選資格,不得登記參選,盼2024年大選能適用。
內政部說明,針對候選人消極資格規範,社會各界認為應有更嚴格標準,經綜合考量相關犯罪行為態樣、處罰刑度及侵害社會法益嚴重性等因素,增訂排除黑金槍毒及重罪者參選資格,第一類曾犯違反國家忠誠者,曾犯國安三法及反滲透法相關規定;第二類國人關注的「黑金槍毒」,包含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洗錢防制法。
第三類為有賄選前科者,第四類受重罪重刑者,為曾犯最輕本刑7年以上之罪,經判10年以上之刑者,都將限制參選,以防止這些人員取得公職候選人身分而影響國家安全。
內政部也表示,為遏止有心人士於選舉罷免期間惡意散布,以擬參選人、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等為對象,製作的深偽影音,來影響選民的投票意向,這次修法特別增列深偽影音即時處置規範,定明自選舉公告發布或罷免案宣告成立之日起至投票日前 1 日止,候選人等可以檢附警察機關的鑑識資料,協請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業者於2日內,停播、限制瀏覽或移除下架該影音,並對散播深偽影音犯選舉誹謗罪者加重處罰。
防制深偽影音散播。圖/內政部提供內政部強調,兩項選舉罷免法的修正,將有助於確立清廉參政,維護選舉制度公平及公正性,修正草案經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議後,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如能順利於2024年大選選舉公告發布前完成修法,即能適用。
另外,法務部加速修法作業,將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修正草案陳報行政院審查,今日經行政院院會審查通過,未來經立法院完成修法後,將能達斷絕組織犯罪的金援、人援,遏止犯罪組織發展或壯大的成效,以落實維持社會秩序、保障人民權益的目的。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修正草案。圖/法務部提供法務部說明,這次修法重點包含:第一,刪除強制工作相關規定,以符合司法院釋字第812號解釋意旨;第二,增訂意圖使他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實行犯罪而犯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將未遂犯之處罰擴及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行為,以嚴懲此類壯大犯罪組織勢力及範圍之行為;第三,擴大具公務員身分犯招募他人加入或資助犯罪組織之行為,加重處罰之規定。
第四,增訂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及資助犯罪組織沒收犯罪組織財產之規定,擴大沒收範圍,澈底斷絕不法犯罪誘因;第五,參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修正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始得減輕其刑之規定,符合鼓勵自白及使訴訟程序儘速確定之刑事政策。
第六,將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的規定,修正為犯本條例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即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
法務部強調,將來完成修法後,對於近來招攬國人至柬埔寨等國家,從事電信詐欺、性剝削、勞力剝削,甚至摘除器官之亂象,將課以重刑嚴懲,依增訂之第4條第2項規定,最重可處7年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000萬元以下罰金。法務部所屬執法機關也將透過加強國際合作,持續速查嚴辦任何犯罪組織或黑道不法份子國內或跨國犯罪,並將全面掃蕩,從重究責,絕不容許戕害國人之組織或黑道犯罪滋生蔓延。
責任編輯/林湘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