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滑板車禁行駛道路 違者最高開罰新台幣3600
電動自行車自11月30日起更名為「微型電動二輪車」,強制納入監理牌照管理,包括需登記、領牌、投保強制車險,且年滿14歲以上才能騎乘,並須遵守道路交通管理規定,否則依法開罰。另外,北市政府交通局表示,目前電動滑板車等個人行動器具,依法還不能在道路上使用,請民眾留意避免違規受罰。
微型電動二輪車 11/30強制納入監理牌照管理
北市交通局指出,11月30日起,已使用中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黏貼審驗合格標章的微型電動二輪車,2年內應完成登記、領用及懸掛牌照,請車輛所有人儘速至監理所站辦理,避免受罰。另外,微型電動二輪車駕駛人年齡須滿14歲以上、不得載人,需配戴安全帽,最大行駛速率為25km/h以下,不得擅自變更電子控制裝置與規格。
交通部公路總局於官方網站已建置「微型電動二輪車」專區,並以中、英文及越南、泰國、印尼、緬甸、柬埔寨等7國語言進行宣導,如有關實車查核及掛牌服務等車輛管理作業請洽詢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
北市考量微型電動二輪車與行人、腳踏自行車速度差異,已公告微型電動二輪車禁止行駛人行道及市區自行車道(河濱自行車道除外),再次提醒民眾騎乘時應注意行駛速度並保持適當車距、配戴安全帽及遵守交通規則。
電動滑板車禁止行駛道路 北市府籲市民多留意
另外,北市交通局表示,目前電動滑板車等個人行動器具,依法還不能在道路上使用,請民眾留意,避免違規受罰。
雖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增訂「個人行動器具」歸類為慢車,並定自11月30日施行,但原則禁止行駛道路,另授權各地方政府因地制宜管理;還須由各地方政府完成安全注意等相關管理事項規範,才能依規定於指定路段使用,因此現行如電動滑板車等個人行動器具還無法在北市道路上使用,目前僅能在非屬道路之私人或封閉場域內使用。
交通局提醒,目前在道路範圍內行駛或使用電動獨輪車、電動滑板車或電動雙輪車等「個人行動器具」,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第5項規定,將處行為人新台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或使用,請民眾特別留意勿違規使用。
責任編輯/吳苡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