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雄集團董事長趙藤雄,涉犯大巨蛋等弊案,遭檢方求刑24年,更以10億元的天價交保,至今還是被限制出境出海,每週都要到派出所報到4天,台北地院歷經5年審理,今(28)天一審宣判,趙藤雄一審被判7年。
台北地院行政庭長周玉琦說明,趙藤雄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之交付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2年;又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之交付賄賂罪,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1年10月,均褫奪公權1年;又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期約賄賂罪,共 3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8月、1年6月、1年2月,均褫奪公權1年。 上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趙藤雄被訴行賄劉演交、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無罪。
同案被起訴的還有前台北市財政局長李述德、 新北市議員周勝考、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前分署長洪嘉宏等人。
李述德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處有期徒刑9年,褫奪公權5年;周勝考則犯公司法、貪污治罪條例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洪嘉宏犯貪污治罪條例多項罪名,被判有期徒刑8年2個月,洪嘉宏自動繳交的犯罪所得新臺幣3,550萬元,全都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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