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委會修法禁養台灣獼猴 違規最高罰25萬元並沒入
台灣獼猴為社會性動物,且與人類有很多共通傳染性疾病,為避免民眾飼養台灣獼猴因而剝奪其社會性行為,並保障人猴的衛生安全,農委會於9月30日依動物保護法將其公告為「指定禁止飼養或輸入之動物」。
農委會表示,民眾如有合法飼養的台灣獼猴應於明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記備查,其他民眾所飼養的台灣獼猴如果於年11月30日前送交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則不會受罰。逾期未依規定辦理者,可依動物保護法第26條規定,處5萬至25萬元罰鍰,並沒入禁養動物。
農委會表示,台灣獼猴是社會性動物,一般都是群居生活,單獨飼養會改變動物行為。台灣獼猴自108年1月9日起由「其他應予保育野生動物」調整為「一般類野生動物」之後,陸續接獲動物保護團體或民眾檢舉相關的飼養台灣獮猴情形。
農委會表示,經訪查結果,民眾主要以救傷、失怙或農損防治等原因而收留飼養,為維護台灣獼猴自然生息,更為保障人猴身心健康,有必要杜絕此一歪風,不該剝奪其社會行為,讓獼猴回歸自然。
民眾飼養的台灣獼猴,如有符合108年1月9日前臺灣獼猴尚屬保育類野生動物時,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登記有案,或是主管機關及其委託有關機關團體照養或學術研究機構、大專校院及依終身學習法設立公私立動物供教育或學術之用等3項條件之一者,應於112年3月31日前報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記備查。
未符合者,應於111年11月30日前,將獼猴送交直轄市、縣市政府處理照養。違反上述規定者,可依動物保護法第26條規定,處5萬至25萬罰鍰並沒入禁養動物。
農委會呼籲,凡持有台灣獼猴者應依限辦理登記備查或送交地方政府處理照養,期滿後仍未依規辦理者,將依法開罰並沒入禁養動物。
責任編輯/陳耿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