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南投縣長李朝卿。圖/台視新聞(資料畫面)
前南投縣長李朝卿。圖/台視新聞(資料畫面)

前南投縣長李朝卿涉莫拉克風災重建索賄弊案共111件,其中17案由最高法院判決確定,遭判16年6月已在執行,其餘94件發回。另外,台中高分院今(29)日宣判李朝卿仍涉81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至6年2月不等,累計刑期超過400年。

李朝卿涉貪案今日上午更二審,由審判長法官陳宏卿、陪席法官林美玲、受命法官楊文廣組成合議庭進行宣判,合議庭認為發回更二審的94罪中,有部分是想像競合,有90罪認定有罪,部分重複案經合併後為81罪;另有4罪因證據不足,宣判無罪。

台中高分院指出李朝卿犯罪事實摘要,李朝卿原擔任南投縣縣長(任期自94年12月20日起至101年11月30日止),利用其任內經辦南投縣政府所發包公用工程「99凡那比C1-011水里鄉投58線2K+500(文麓橋)道路災修復建工程監造測試工作」等案之機會,單獨或共同為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共88次,金額合計達530萬9926元。

依《貪汙治罪條例》,李朝卿分別被判5年6月至6年2月不等徒刑,初步加總,累計刑期超過400年。合議庭表示,全案一審審理後已超過8年,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減刑規定,有罪的81罪都依法減刑。另外,李已有判決16年6月確定,在監執行,此次81罪分判5年6月至6年2月不等徒刑,累計刑期超過400年。為顧及當事人權益,加上有罪部分還要與李之前的前案刑期合併,所以此次就不宣告應執行刑,以免浪費司法資源。

台中高分院當時判決認為,李朝卿擔任南投縣長期間,受縣民託付,本應廉潔自持,以縣民福祉為己任,然沒有忠誠職務,竟利用各種南投縣政府公用工程等採購機會,濫用職權,與其妻舅簡瑞祺不法收取廠商回扣,謀取私利,不僅有愧職守,背棄縣民託付與期待,視法律為無物,敗壞官箴,莫此為甚。

責任編輯/吳苡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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