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明德外役監。圖/台視新聞
台南明德外役監。圖/台視新聞

行政院院會今(22)天通過「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制強化遴選門檻,落實中間處遇功能,像是延長「在監考核期間」,另外還有「縮短外役監收容日數」,降低脫逃風險。

法務部表示,外役監制度的設立目的,在使受刑人入監執行一定期間後,能在獲釋前逐步適應社會生活,為落實外役監之中間處遇功能,達成受刑人復歸社會之矯正目標,使外役監制度契合監獄行刑法及外役監條例的立法意旨,並降低外役監受刑人伺機脫逃或逾期未歸,而有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的風險。

因此針對遴選資格、停止執行移回一般監獄之事由、返家探視核准基準等規定提出修法,以適度調和外役監之制度性功能,均衡維護社會安全及受刑人復歸社會之需求,法務部擬具「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函報行政院審查後經院會通過,此次修正案則有三大重點。

3大修正要件降低外役監風險 違反秩序安全收回縮刑

其中修正遴選要件(修正條文第4條),積極要件三項包含第一「延長在監考核期間」,原本修法前最低僅須執行二個月,修法後至少須執行逾三分之一刑期、累犯逾二分之一;第二,「縮短外役監收容日數」,修法前無限制,修法後限制一年內可提報假釋者方得遴選,外役監平均收容日數縮短,以達成階段性處遇之制度目的;第三,強化資格審查維護社會安全,因此要增列「在監行狀善良」且「無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之虞」等二項要件,藉由審查受刑人在監表現、再犯風險等危險因子,降低外役監制度性風險。

另外消極要件則是排除惡性重大、易生公共秩序、社會安全危害之犯罪,包括故意犯罪致死、所犯係十年以上重罪、妨害公務致重傷、脫逃、強盜、加重詐欺、擄人勒贖等重大暴力犯罪,以及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人口販運防制法等特定犯罪。

法務部更提到,增列淘汰事由(修正條文第18條),增訂「違反返家探視規定,情節重大」淘汰事由,強化機關考核權限,降低返家探視之制度性風險,以維護公共秩序、社會安全;還有增訂「受傷或罹患疾病,致不適於外役監繼續執行」淘汰事由,確保外役監受刑人均能適於外役作業,以符合制度宗旨。

受刑人有違反外役監秩序、安全之行為或違反返家探視情節重大之情形,均須立即淘汰,收回已得之縮刑,確保社會安全。

此外,增訂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要件將修正條文第21條,增列「在監行狀善良」、「無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之虞」作為返家探視之申請要件,加強外役監審查義務,確保返家探視制度效益與社會安全需求達於衡平。

此次外役監條例修正草案立法通過後,將具有降低脫逃風險、減少社會危害、延長一般監獄執行期間落實中間處遇、協助提升受刑人復歸社會等修法效益,必能澈底健全外役監之階段性處遇功能。

責任編輯/張碧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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