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今(1)天公布調查發現,指出永豐金(2890)旗下的永豐銀行有行員勸誘客戶,透過融資購買理財商品,以及辦理貸款業務搭售商品、不當銷售保險等缺失,有違銀行法規定,金管會最終重罰新台幣1800萬元。
金管會自109年8月至110年7月,陸續接獲檢舉案件,調查永豐銀行有勸誘客戶以融資方式購買理財商品、辦理房貸業務搭售房貸壽險商品及辦理保險代理人業務有不當銷售保險商品等相關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並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台幣1800萬元罰鍰。
金管會命令停止莊姓總經理執行職務3個月,及總行通路業務最高督導歐陽姓主管執行職務6個月,併停止該行新承作客戶委託投資海外債券,及自行貸款之房貸壽險業務各6個月,同時也停止代理銷售人身保險商品新契約1個月,後續經金管會認可改善情形後,才能重新辦理。
責任編輯/張碧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