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台灣阿樹(左)、日本有吉英三郎(右)在台爭結婚登記,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判准。圖/翻攝自Facebook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
同志台灣阿樹(左)、日本有吉英三郎(右)在台爭結婚登記,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判准。圖/翻攝自Facebook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今(21)日就國人阿樹請求與日本國人有吉英三郎登記同性結婚一事,判決臺北市大安區戶政事務准許登記。針對法院個案判決結果,內政部表示,基於戶政事務所僅依相關法律規定或事實據以辦理戶籍登記,予以尊重,也尊重戶政事務所上訴之權利。

內政部表示,有關國人與外籍人士可否在臺辦理結婚登記,須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規定。據司法院說明,因涉民法第46條規定,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而戶政事務所僅依相關法律規定或事實據以辦理戶籍登記,因此,有關國人與日本籍人士申請同性結婚,依上述規定,目前尚不得在臺結婚登記。

司法院為保障婚姻平權,已研修涉民法第46條修正草案,規定倘適用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因性別關係致使無法成立,而他方為我國國民時,依我國法律定之。未來立法通過後,是類同性結婚案件即可依法辦理結婚登記。

責任編輯/陳耿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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