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署副署長洪志昌(中)、左為競技組組長藍坤田。圖/體育署提供
體育署副署長洪志昌(中)、左為競技組組長藍坤田。圖/體育署提供

教育部日前審議並通過體育署所擬具「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具公務員身分之國家代表隊運動選手商業代言辦法」,提供優秀運動選手在接受商業代言有所依循,未來使更多具公務員身分的國家代表隊優秀選手可與東京奧運羽球金牌選手李洋和王齊麟一樣享有商業代言機會,進一步完善優秀選手職涯發展。

體育署在今年5月調查教育部及所屬部屬機關(構)學校,包括現職公務員、110學年度任職國立學校校長、兼任行政職教師與職員,目前總計119人具有公務員身分且曾任國家代表隊運動選手,未來將可依此辦法接受商業代言。

體育署強調,若具公務員身分,得經其任職機關(構)同意後接受商業代言,其範圍、限制、程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規定,隨即展開訂定商業代言辦法法制作業程序,陸續召開法規委員諮詢會議、業務協調會議及教育部法規會會議。

體育署指出,考量曾任國家代表隊優秀運動選手運動生涯有限,若具有公務員身分,得經服務單位同意後接受商業代言,將有利其職涯發展及促進運動產業的蓬勃發展,並鼓勵優秀運動選手為國爭光。

其中商業代言的對象,為具公務員身分且曾任國家代表隊運動選手,適用對象包括教育部、部屬機關(構)以及學校的現職公務員、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的校長與教師、以及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的聘僱人員。

責任編輯/陳耿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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