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現行規定,中國大陸製太陽光電模組及電池不准許輸入國內,為阻止中國大陸製太陽光電模組透過東南亞進口傾銷台灣,經濟部偕同海關海關加強查緝,並規範進口模組應檢附非中國大陸製佐證文件,同時如光電案場經舉發有使用中國製太陽光電模組及電池者,最重將廢止同意備案及電業執照。
經濟部表示,為避免業者將中國大陸製太陽光電模組及電池透過第三地進口國內,經濟部已責成國貿局修正太陽光電模組及電池之輸入規定,規範進口模組應檢附電池非中國大陸製佐證文件供海關查驗。
此外透過駐外單位實地查廠,掌握當地設廠事實及其產能,並將持續關注國際調查中國大陸製太陽光電模組及電池動態,據以提供高風險廠商名單予海關加強查驗。
經濟部進一步表示,國內太陽光電案場如經發現採用中國大陸製模組及電池時,將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要求限期改善,並通知台電公司暫停電能躉購。逾期未改善或改善不完全時,得廢止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備案及電業執照,以嚇阻業者心存僥幸。
經濟部強調,為健全國內太陽光電產業發展,已與光電四大公、協會溝通,要求未來進口模組不得含中國大陸產製之太陽光電電池,更與相關部會合作加強查緝防範進口。經濟部將持續輔導國內太陽光電發展,以提升產業競爭力,共同達成能源轉型之目標。
責任編輯/陳耿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