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26日拍板,因COVID-19疫情接受治療、隔離或檢疫,無法在5月1日至31日期間內完成報稅的民眾,可延長申報繳納期限至6月30日。
財政部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因天災、事變而遲誤依法所定繳納稅捐期間者,該管稅捐稽徵機關得視實際情形,公告延長其繳納期間。因應近期疫情升溫,須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民眾逐日增加,為配合防疫並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財政部主動延長申報繳稅期限。
適用稅目以及展延期限,財政部說明,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房屋稅申報繳納期限展延至6月底;房地合一稅展延30日;3-4月期或4月營業稅,由5月16日延至24日;使用牌照稅、第一季查定課徵營業稅、4月貨物稅及菸酒稅等,展延至5月底。
適用稅目及展延期限。圖/翻攝自財政部財政部說明,若於展延申報繳納期限屆滿時,仍接受治療、隔離、檢疫者,其申報繳納期限自治療、隔離、檢疫結束之次日起展延20日。
財政部提醒,延長申報繳納期限之適用對象無須事前提出申請,僅須於展延期限內檢具主管機關掣發之隔離治療通知書、隔離通知書或檢疫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繳納稅款。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111年6月以後應申報繳納稅捐案件是否比照辦理,將視疫情發展滾動因應;另納稅義務人受COVID-19疫情影響,例如因減班休息致經濟困難,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款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相關規定,於規定繳納期間(含展延期間)內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
責任編輯/朱怡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