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39|更新法院裁定】
桃機第二航廈11日晚間突然發生跳電,經查發現現場留有油壓剪,電纜也有被破壞痕跡,航警局鎖定兩位工人到案說明,兩人初步坦承犯行,供稱是要偷電纜變賣,才會破壞電纜。檢方認為兩人罪嫌重大,且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聲請羈押並禁見,法院裁定禁止接見、通信。
全案經專案小組積極偵辦後,檢察官於昨日晚間指揮員警拘提被告鍾姓男子及徐姓男子到案,經檢察官複訊,認為被告2人涉犯民用航空法第101條及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6款等罪嫌重大,且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聲請羈押並禁見。
法院指出,依據2名被告供述內容、證人證詞、扣押筆錄及扣案證物、監視器錄影照片等資料,認為2人涉犯刑法,以強暴、脅迫或其他方法危害飛航安全或其設施,因而致航空設施毀損罪;且犯刑法攜帶兇器在航空站竊盜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加上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被告2人供述內容不符,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之虞,因此裁定有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自3月15日起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
責任編輯/陳耿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