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依殺人未遂、重傷害未遂,起訴屏東超商店員挖眼案嫌犯。圖/台視新聞(資料畫面)
檢方依殺人未遂、重傷害未遂,起訴屏東超商店員挖眼案嫌犯。圖/台視新聞(資料畫面)

屏東高樹鄉某超商去年9月發生駭人的挖眼案,患有精神疾病的楊姓男子因不滿超商女店員勸導,毆傷女店員的雙眼,另外,楊姓男子去年6月前曾持刀攻擊一名婦人,屏東地檢署認定楊嫌涉嫌殺人未遂及重傷害未遂,因此提起公訴,今(1)日移審,檢方也指出,根據鑑定結果,楊嫌兩次犯行行為時能辨識其行為違法。

楊嫌去年9月26日在某超商購物後,坐在該超商門口抽菸,遭潘姓店員勸導,楊嫌心生不滿,不但徒手毆打店員,更以手指持續猛力摳挖店員的雙眼,導致店員受有頭部外傷併蜘蛛網膜下腔出血,以及左眼窩骨骨折及結膜傷口的傷害。

楊姓犯嫌不滿被超商店員勸導,徒手戳傷店員的眼睛。圖/台視新聞

楊嫌在去年6月也曾因母親與范姓婦人發生土地糾紛及肢體衝突,對范姓婦人心存嫌隙,在某早餐店攻擊范姓婦人,並持菜刀揮砍。

檢方認定楊嫌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嫌及刑法第278條第3項、第1項之重傷未遂罪嫌而提起公訴,檢方也指出,楊嫌2次犯行經鑑定結果,均認被告於行為時能辨識其行為違法,且具有依其辨識而行為的能力,並無刑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得以不罰或減輕其刑的情狀。

責任編輯/林湘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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