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通過,主管機關可公布酒駕累犯者的姓名、照片。圖/台視新聞(資料畫面)
立院初審通過,主管機關可公布酒駕累犯者的姓名、照片。圖/台視新聞(資料畫面)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12)日初審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10年內第2次酒駕累犯者,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條文;另年滿18歲的同車乘客也加重罰款,可處新台幣6000到1.5萬元罰鍰。

現行累犯定義為5年內第2次違反酒駕或毒駕規定,機車可罰9萬,汽車罰12萬元,第3次以上累犯按照第2次開罰金額再加罰9萬元,並當場沒入車輛、吊銷駕照和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果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將吊銷駕照並不得再考領。

鑒於酒駕事件頻傳,要求加重酒駕罰則聲浪不斷,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日排審《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考量5年期限過短,亦有僥倖心態,修正條文將累犯累計時限從5年延長為10年,10年內2次以上酒駕、毒駕累犯,公路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違法事實。

修正條文也明定,酒駕和毒駕者應吊扣牌照2年,若因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則依行政罰法沒入車輛。

另外,現行條文明定18歲以上同行者連坐處分,處600元至3000元罰鍰,修正條文提高連坐罰金額,增加至60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對於酒駕者改開租賃車,以規避沒入車輛規定,修正條文明定,租賃業者已告知禁止酒駕、毒駕,若駕駛仍違規,則依照原罰則,加罰二分之一。

※請注意:飲酒過量 有害健康 禁止酒駕

責任編輯/林湘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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