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7)天三讀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26條之2條,規定營利事業若透過專戶捐贈教育部認可的運動業,在申報所得稅時,得在捐贈金額新台幣1000萬元內,按該金額150%,減除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
蔡其昌曾率體壇人士 為修法請命
針對中華職棒成立第六隊進度,立法院副院長、中華職棒會長蔡其昌日前透露,中華電信將會等到立法院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之2後,進行最後的正式評估,再回覆中華職棒。
當時蔡其昌也率體育界人士共同拜會朝野黨團聯合請命,盼立法院加速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26之2,提升企業擴大參與體育的誘因,並主張「先求有、再求好」,先通過行政部門和部分委員提議的150%,未來若有需要再往上調。
立法院三讀修正《運產條例》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營利事業透過專戶對教育部認可的職業或業餘運動業的捐贈,於申報所得稅時,得在新台幣1000萬元內,按捐贈金額的150%,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如果捐贈對象若為教育部專案核准的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公告的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則不受1000萬元額度限制。
條列也規定,專戶接受營利事業捐贈,每年累積金額以30億元為上限,且避免資源費配不均,明定各運動種類及受贈對象收受捐贈金額上限。
責任編輯/朱怡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