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城中城大火釀46人死亡、41人輕重傷,為避免類似案件再發生,內政部長徐國勇今(18)天在立法院報告指出,要求地方政府1個月內盤點完成全國所有老舊複合用途建築物,如有荒廢雜亂空間或樓層,應責成建物所有權人於3個月內完成環境清理改善;另也將與地方政府合作,3個月內完成老舊複合用途建築的公安、消防全面稽查。
徐國勇今天赴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針對「提升住宅與複合式建築的公共安全」報告並備詢。徐國勇表示,為避免類似案件再發生,內政部針對老舊複合用途建築物提出建築與消防安全管理精進措施,包括限期完成老舊複合用途建築物盤點全數納管、荒廢雜亂空間危險環境清理改善、全面加強公安與消防稽查;並立即修法強制成立管理組織,強化複合用途建築物共同防火管理及整體避難訓練。
徐國勇指出,內政部要求地方政府應於1個月內盤點完成全國所有老舊複合用途建築物,特別是局部停(歇)業或荒廢者,全數納管,並召集地方政府開會,要求依《建築法》第77條規定,停(歇)業或荒廢場所須列為應辦理公安申報案件,並列案管理。針對轄區內老舊複合用途建築物,如有荒廢雜亂的樓層或空間,應責成建築物所有權人於3個月內完成環境清理改善,排除所有危險因子;屆期仍未改善者,依《建築法》第91條規定進行裁罰。
徐國勇表示,內政部與各地方政府通力合作,三個月內完成老舊複合用途建築物的公安與消防全面稽查,違規者依建築法、消防法相關規定裁處,並要求地方政府加強建築物火災搶救、人命救助、民眾疏散等組合式救災演練,以維護公共安全。
徐國勇進一步指出,內政部也研議修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強制要求老舊複合用途建築物應成立管理組織,並與地方政府討論實務改進及執行作法,以維護建築物安全設施與管理。
徐國勇說,因建築物用途已趨多元複雜,如內部有居住或收容避難弱者之場所,共同防火管理及整體避難訓練至關重要。內政部已函送行政院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條文第13條針對有2個以上場所之建築物且其管理權人不同時,為確保建築物整體之安全,規範管理權有分屬之特定建築物,應實施建築物共有部分防火管理及整體避難訓練等共同防火管理事項。
針對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及性能維護之良否,攸關建築物發生火災時之偵知、滅火及人員逃生等安全事項,亟需消防專技人員負責,徐國勇強調,內政部已提具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並送立法院審議,完善消防設備師(士)之管理,將有效確保公共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能維持正常運作。
責任編輯/朱怡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