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主計總處昨(13)日公布2020年家庭收支調查,其中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中位數為32萬元,換算基本生活費為19.2萬元,較前一年提高1萬元,明年5月申報綜所稅適用,調幅是歷史最高。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規定,「基本生活費」是依主計總處最近一年公布的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60%計算,基本生活費不得加以課稅。
根據主計總處公布的結果,2020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為32萬元,以此計算2021年每人基本生活費為19.2萬元,比去年18.2萬元增加1萬元,將於2022年5月申報綜所稅時適用。
以一家四口為例,如果報稅條件不變,基本生活費多4萬元可以扣除,以適用稅率5%計算,可省稅2000元,適用稅率12%計算,可省稅4800元。
責任編輯/林湘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