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今(14)日宣布,由於蝦皮支付公司未於110年8月13日公務時間內,向金管會申請核發電子支付機構營業執照,因此金管會依電支條例第13條第3項規定,即日起廢止蝦皮支付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許可。
金管會表示, 蝦皮支付公司係於109年11月13日取得金管會許可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下稱電支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該公司應自取得許可後6個月內(即110年5月13日前)檢具相關書件向金管會申請核發營業執照;惟如有正當理由,依同條第2項規定,該公司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展延,展延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即110年8月13日前),並以1次為限。蝦皮支付公司前向金管會申請延展申請核發營業執照期限,經金管會同意延展至110年8月13日。
由於蝦皮支付公司未於110年8月13日公務時間內向金管會申請核發電子支付機構營業執照,因此金管會依電支條例第13條第3項規定,廢止蝦皮支付公司之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許可,並指定自110年8月14日起原許可處分失其效力,請蝦皮支付公司採取符合法令規定之因應方案,妥適了結現務及確保用戶權益。
責任編輯/胡立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