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選會今(2)日下午4點舉行委員會議,宣布原定在8月28日的4大公投,因為受到疫情影響,延至12日18日舉辦,投票時間仍在上午8點至下午4點。
中選會表示,於5月27日發布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17案至第20案公民投票公告,原定8月28日舉行投票,超過1,980萬投票權人將於遍佈全國17,479個投票所進行投票,選務機關所招募的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則將近27萬人。
由於選務工作繁瑣,但三級警戒卻延長至7月12日,導致選務工作亦受到嚴重影響與延遲。故中選會認為符合《公民投票法》第24條《準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6條第1項、第2項規定,,公民投票投票日前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可預見不能投票或開票之投開票所將達1/3以上改定投票日期之要件,並參酌司法院釋字第553號解釋,避免依原定日期投票將產生立即嚴重之後果。
同時,中選會補充,委員會也有徵詢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對於疫情發展及疫情警戒措施之意見,指揮中心認為目前影響疫情因素眾多且不確定性高,長期疫情趨勢尚待密切觀察監測,加上傳播力較高之變異株陸續出現,即使原本受控制疫情,仍有很大機率會再度快速升溫。
故中選會衡量之下,為確保公民投票之權利,維護全民防疫之成果,考量政府提高全民施打疫苗覆蓋率的時程,及選務作業調整所需時間,全體委員一致通過,改定投票日為110年12月18日。
【民國110年7月2日中央選舉委員會新聞稿】
【 】中央選舉委員會今(2)日舉行委員會議決議,原定110年8月28日舉行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17案至第20案投票,因受COVID-19疫情影響,改定於110年12月18日辦理,投票時間仍然從上午8時起到下午4時止。
中選會說明,本會於110年5月27日發布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17案至第20案公民投票公告,定於110年8月28日舉行投票,超過1,980萬投票權人將於遍佈全國17,479個投票所進行投票,選務機關所招募的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則將近27萬人。選務工作繁瑣,除需動員相當人力外,亦需歴經相當時間籌備辦理。然而,COVID-19疫情在5月間轉劇,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5月11日宣布全國進入二級警戒,又於5月15日提升雙北市為三級警戒進而擴及全國,日前復延長至7月12日。除禁止室內5人室外10人以上之聚會外,並關閉校園、社區活動中心和宮廟教會等場所,選務工作亦受到嚴重影響與延遲。
中選會進一步表示,受COVID-19疫情影響的選務辦理情形如下:
一、公投法準用選罷法第60條規定,全國約27萬投開票所工作人員都應接受選舉委員會所辦之講習。此項講習活動平均每場次超過200人參加,人數眾多,顯逾現階段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的防疫指引而無法辦理。
二、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負責查驗投票權人身分、發放公投票、協助投票、維持秩序及辦理防疫事務等,與投票權人密切接觸,容易成為病毒傳播的破口。因此,地方選舉委員會反應,盼選務人員能優先施打疫苗,否則將引發辭退潮。
三、選舉業務龐雜繁複,多靠地方政府兼辦協助,而各地方政府現在無不傾全力辦理各項防疫工作,公所人力相當吃緊,實無暇再兼顧選務。
四、投開票所場地洽借困難。本次公投全國預定設置17,479個投票所,其中全國中小學校教室佔44%,依第三級疫情警戒標準及防疫措施規定,全國中小學校園停止對外開放,縱日後調降疫情警戒標準,全國中小學校園於第二級警戒期間仍停止對外開放,勢必無法提供設置投票所。
五、又諸多媒體報導與研究顯示,在國外各種節慶活動人流群聚之後,往往引發疫情升溫。鑒於公投日為全國近期最大規模人流移動與群聚活動,值此疫情蔓延之際,允宜避免因群聚造成疫情爆發之嚴重後果。
爰此,本會委員認為以上情形已符合公民投票法第24條準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6條第1項、第2項規定,公民投票投票日前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可預見不能投票或開票之投開票所將達全國三分之一以上改定投票日期之要件,並參酌司法院釋字第553號解釋,避免依原定日期投票將產生立即嚴重之後果。為確保公民投票之權利,維護全民防疫之成果,考量政府提高全民施打疫苗覆蓋率的時程,及選務作業調整所需時間,全體委員一致通過,改定投票日為110年12月18日。
中選會再補充說明,該會也徵詢指揮中心對於疫情發展及疫情警戒措施之意見,指揮中心表示由於影響疫情因素眾多且不確定性高,長期疫情趨勢尚待密切觀察監測。依國際疫情狀況,於疫苗覆蓋率不足、未嚴格管制下,重要節日或大型活動均會造成人口流動增加、民眾防疫遵從度下降,提高社區傳播風險,加上傳播力較高之變異株陸續出現,即使原本受控制疫情,仍有很大機率會再度快速升溫。今距原定公投投票日不足2個月,惟預期投票活動將使外出人數增加,同時亦增加返鄉人流,可能助長病毒傳播風險,提高政府控制疫情難度。至地方政府及地方選舉委員會對於依原定日期投票或改定投票日期意見則不一,惟多數意見支持由中選會參酌指揮中心之防疫規範及意見決定。
中選會最後說明,由於8月28日公投係依法改定至12月18日辦理,故投票權人仍以原110年8月28日有投票權資格之投票權人為限。亦即,該會就有關投票權人名冊編造之基準,係:凡於110年8月8日(含當日)已登錄戶籍登記資料,依規定有投票權人資格者,應一律編入投票權人名冊;至於已編入名冊之投票權人於110年8月9日(含當日)以後遷出者,仍應在原戶籍地行使投票權。
依本會今日委員會議通過修正後之110年全國性公民投票案工作進行程序表,重要工作日程如下:
(一)110年7月2日 發布改定投票日期公告
(二)110年8月8日 投票權人名冊編造完成
(三)110年11月8日 公告投票所設置地點
(四)110年11月13日至12月11日 辦理公民投票案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
(五)110年12月14日前 公告投票權人人數
(六)110年12月18日 投票、開票
(七)110年12月24日前 審定公民投票結果
(八)110年12月24日 公告公民投票結果
責任編輯/胡立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