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老翁日前開車行經中山四路與金福路口時,遭移動式測速照相舉發超速挨罰1800元,收到罰單後他主張,該路段單向就有6個快慢車道,相當寬闊,但警方卻把測速警告標誌,放在右側慢車道分隔島上,他根本看不到,提告要求撤銷罰單,法官也認定現場道路寬闊,標誌確實難以看見,因此判定免罰。

老翁超速挨罰1800元不服 辯看不到標誌要求撤單

筆直道路,常常讓駕駛人一個不小心油門催下去,日前就有一名7旬老翁開車,因為超速被移動式測速拍到,挨罰1800元,但事後他不服,提告要求撤單。

老翁超速挨罰1800元,聲稱看不到標誌要求撤單。圖:台視新聞

事件發生在高雄中山四路、金福路口,該路段光是單向就有6線道,當時員警把警示牌放在右側快慢車道分隔島上,老翁主張他行駛在左側車道根本看不到。

小港分局交通組長宋敏旭解釋,「根據道交條例7之2條的規定,於執行地點前100至300公尺處,設有三角形的限速警示牌,若需申訴,可向高雄市交通事故裁決中心或上監理服務網。」。

法院認定超速免罰 高市府:評估是否再上訴

不過根據規定測速警告標誌設置距離,以一般道路來說是100到300公尺,距離和方式看來似乎都符合規定。

高雄市交通局主秘許啟明表示,設置方向依照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16條的規範,標誌是豎立在行車方向右側為原則,當然還可以因個案去做調整,由於這涉及到交通秩序維持,政府會慎重研議評估是否要提起上訴。

雖然事後高雄地院認定,該路段太寬闊、標誌設置不明顯,因此裁定免罰,全案仍可上訴,但不論看不看得到警示牌,老翁超速也是既定事實。

高雄/綜合報導 責任編輯/張碧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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