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NCC否決中天新聞台換照,中天電視台不服提出假處分
  •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四大理由,認定換照對中天並未造成重大損害,裁定駁回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11月18日決議,否決中天新聞台換照,中天電視公司不服,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假處分,請求暫准新聞台的執照以及禁止許可變更使用52頻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經過審理後,認定原處分對中天未造成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法官裁定聲請駁回。

換照對中天未造成重大損害 裁定駁回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駁回的4大理由指出,中天主張否決換照處分各項程序上或實體上有違法爭議,這部分有待本案行政訴訟認定,而對於衛星頻道事業申請換照採取「許可制」,與衛星頻道事業營業權及新聞自由等基本權相互衝突,否換照申請的合法性,無法由中天或NCC論斷否有疑義,因此認定中天並未釋明,本案訴訟有高度勝訴的可能性。

第二,北高行認為,中天6年前取得原執照時,已知悉期限屆滿後,不一定能獲准換發執照,且中天新聞台仍可用原有人員、設備能經營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發行等事業或中天綜合台、中天娛樂台,難以認定否決換照處分,會對中天造成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

第三,北高行考量新聞媒體是全體國民的公共資源,因此使用及發展應受國家政策與主管機關依法監督,如果准許中天聲請的假處分,形同藉由假處分程序迴避國家對於衛星頻道事業換照監理的規範,讓6年定期換照的制度設計形同具文,並影響NCC有效管理秩序,加上衛星頻道事業所播送的節目及廣告,對一般社會大眾正確資訊取得與認知影響深遠,依利益衡量原則,並無假處分的必要。

最後,對於中天聲請禁止NCC許可變更使用52頻道,北高行指出,頻道是由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及衛星頻道事業或其代理商,經過商業機制形成,屬於「私法上法律關係」,並非並非「公法上法律關係」的爭執,NCC無從主動介入,不符法定聲請假處分要件,裁定駁回。

台視新聞/綜合報導 責任編輯/林湘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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