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保中心董事會決議對大同董事長林郭文艷提出解任訴訟案,大同公司表示將依法抗辯
  • 大同稱公司一切遵守國家法律、公司章程與相關規定,相信法律最終會還清白

大同公司昨(6)日晚間,針對投保中心董事會決議對大同董事長林郭文艷提出的解任訴訟案,發布重大訊息,此案顯有誤會、深表遺憾,若投保中心執意提裁判解任訴訟,屆時將依法抗辯。

6月30日為大同股東會,林郭文艷卻裁示刪除市場派等股權逾53%,引發各界譁然,讓市場派相當不滿。金管會雖責成證交所,下令大同當天召開記者會說明原委,但大同說詞無法獲證交所認同,下達變更交易方式,打入全額交割股;投保中心董事會認為林郭文艷執行業務有重大違反法令之情事,決議通過向法院提起裁判解任訴訟。

大同重訊稱,股東會係依公司法第180條第1項刪除無表決權股,依據企業併購法第27條第15項排除,基於共同併購之目的取得大同股份而未依法申報者,超過10%部份無表決權。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73條之1規定排除中資違法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者,法律依據清楚明確,大同根據事實依法認定。

大同表示,台北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19886號起訴書及109年度偵字第8777號追加起訴書,起訴鄭文逸及其股市炒手張呂華、林振興在案,載明有「鄭文逸集團群組」多人。

大同股東羅得、三雅及競殿公司於民國108年兩次申報書,均無勾選按照企業併購法第27條申報,亦未表明併購目的;王光祥、林宏信、楊榮光等人共同召開記者會,宣示共同併購大同之目的,其違法事實具體明確,絕非無的放矢。

大同強調,公司一切遵守國家法律、公司章程與相關規定,且為保障其他合法股東權益,採取措施依法有據,關於股東與公司間表決權之爭議可循司法處理,最終應有司法判決認定,相信司法最終必能釐清爭議,大同公司正確適用法律,以還大同公司與林郭文艷清白。

台視新聞/綜合報導 責任編輯/林庭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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