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內毒駕事件頻傳,為了加重對毒駕行為的處罰,行政院今(18)日召開院會,拍板通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3條、第36條修正草案,以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除了增加唾液篩檢,還新增毒駕拒測吊銷駕照的規定,更祭出毒駕致死終身禁止考照的嚴格限制,加強打擊毒駕行為。
行政院指出,近期喪屍煙彈等新興毒品屢傳釀禍,行政院已跨部會檢視當前毒品及毒駕防制作為,針對依托咪酯查緝及毒駕防範,從「源頭嚇阻、強化查緝、重懲毒駕」三大面向,提出14項作為,全力緝毒並嚴懲毒駕,確保國人生命安全,維護社會治安。
其中,強化查緝方面因涉及毒品唾液篩檢,為使唾液檢測有法源依據,法務部於是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3條、第36條修正草案,請核轉立法院審議;另外,鑑於毒駕對交通安全的危害高於酒駕,除有必要加重處罰外,考量毒品成癮是造成毒駕反覆發生的核心原因,對於汽機車駕駛人的生理及心理皆有嚴重影響,為防患未然,有必要從源頭加強駕駛執照的管理,以杜絕毒駕情形發生,交通部也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核轉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說明,有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3條、第36條修正草案部分,於現行對特定人員採驗尿液的規定,增列唾液為採驗的種類,使各主管機關得基於不同特定人員列管考量,採取適當的採驗方式,並配合修正授權規定,以利特定人員的主管機關執行毒品防制工作。
修正草案新增唾液篩檢。圖/行政院提供另外,有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第一,汽車駕駛人因毒駕、拒絕接受毒駕稽查或測試檢定,或經警察機關確認有吸食毒品等情形而吊銷駕駛執照者,如果於駕駛執照吊銷期間再違規行駛道路,加重其無照駕駛處罰,並沒入該汽機車。
第二,就毒駕行為由現行「吊扣」駕駛執照加重為「吊銷」,3年內不得考領,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且終身不得再考領;經警察機關確認吸食毒品也吊銷其駕駛執照;提高毒駕累犯罰鍰額度;提高拒絕接受毒駕稽查或測試檢定及其累犯的罰鍰額度;增訂毒駕同車乘客的處罰規定;增訂毒駕或拒絕接受毒駕稽查或測試檢定沒入車輛規定。
新增累犯加倍懲罰機制,且累加無上限。圖/行政院提供
毒駕駕照處置由吊扣改為吊銷,若毒駕致死則終身不得考領。圖/行政院提供第三,增訂違反第35條第11項規定吸食毒品吊銷駕駛執照者,2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違反第35條第1項第2款毒駕及第11項吸食毒品吊銷駕駛執照於重新考領駕駛執照時,應依規定接受毒駕防制教育、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毒品戒癮治療或毒品危害講習。另外,應於考驗合格後6個月內無再次違反時,才能發給駕駛執照。
經確認有吸毒者,應於考驗合格後6月內無再次違反才能發給駕照。圖/行政院提供責任編輯/馮康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