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宜容涉霸凌記過免職 北高行撤銷:未審先判、違反正當法律程序

勞動部北基宜花金馬分署前分署長謝宜容。圖/台視新聞(資料畫面)

勞動部北基宜花金馬分署前分署長謝宜容涉職場霸凌案件,遭記兩大過免職,而謝宜容不服提出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3)日判決,懲處結果未審先判,且審議過程中嚴重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判決謝宜容勝訴,處分均撤銷。可上訴。

案件起因為一名吳姓員工113年11月4日在辦公室自縊,謝宜容被指控疑似涉及職場霸凌事件因此展開行政調查,並於19日公布調查報告,20日下午召開113年度第6次考績委員會,決議建請核予謝宜容一次記2大過之處分免職。謝宜容不服原處分提起復審,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復審駁回,因此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法院判決說明,「兼聽另一方的意見」為正當法律程序之重要原則,但在相關會議未進行討論及決議前,已由時任勞動部長何佩珊在20日下午2時35分許,在立法院委員會質詢時,逕自答稱會作成一次記2大過之處分。

判決理由指出,勞動部又於同日下午5時30分許召開113年度第6次考績委員會,決議建請核予謝宜容一次記2大過之處分,並函請勞發署辦理獎懲事宜。然何佩珊在考績委員會未有任何討論、決議前,逕自對外為原告懲處結果,不僅係未審先判,徒使考績委員會之設置及會議之召開流於形式。

判決表示,且謝宜容所屬機關乃勞發署,勞動部僅為考績之核定主管機關,本件卻先由核定機關勞動部於20日下午召開113年度第6次考績委員會,再交由所屬下級機關、勞發署進行審議,勞發署在此情形下,無從發揮機關內部同儕間評量並建立群體規範評價標準之功能,原處分嚴重違反正當法律程序。

法院表示,本件屬一次記2大過情形,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但勞發署及勞動部兩度未能通知謝宜容到場。此一陳述意見之機會,是為使受考人遇有重大違失行為懲處時,可受程序基本權利之保障,尚不得以原告已知悉審認情形,或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為由,剝奪其陳述意見之機會。

法院指出,職場霸凌是否成立,只有處於各該職場文化之人員最能體認,尤其,主管具體職務上要求與職場霸凌如何分野,判斷之際,也有兼聽各方論述之必要;且考績委員會,僅憑勞動部調查報告作為懲處事證,該報告卻記載「無法證明關係人甲(即吳姓員工)有遭長官職場霸凌情事」,考績委員會以此矛盾之調查報告,作為懲處事實認定基礎,顯係出於錯誤之事實認定及不完全之資訊,原處分核有違法判斷之違誤。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合議庭認定,原告謝宜容之訴為有理由,復審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可上訴。

編輯/洪季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