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委林宜瑾詐領助理費1412萬全沒收 一審判刑7年
台南民進黨籍立委林宜瑾涉嫌以人頭詐領助理費1412萬,台南地院今(2)天宣判,認定林宜瑾犯案時間長達十餘年,「顯非一時失慮的單一偶發行為」,判7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4年,未予緩刑,犯罪所得全數沒收。同案的服務處黃姓女主任判刑2年、褫奪公權3年,緩刑5年,提供200小時義務勞務,全案可上訴。
根據檢方調查,林宜瑾涉嫌在擔任議員到就職立法委員期間,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虛偽不實之公費助理名冊及相關費用申請文書,用人頭助理虛報薪資、低薪高報及掛名助理等手段,詐取助理費用共計1412萬7388元,去年10月依貪汙等罪起訴。
法院判決認為,林宜瑾犯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等共6罪,詐領公費助理補助費,挪作服務處及個人其他支出花費使用,雖偵查中坦承犯行,並繳回全部犯罪所得,但身為公務員更應律己守法,犯案時間長達十餘年、詐得補助費逾千萬,顯非一時失慮的單一偶發行為。6罪各處有期徒刑3年8月(3罪)、4年6月(3罪),均褫奪公權4年,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4年,犯罪所得全數沒收。
針對黃女量刑,合議庭認為,黃女擔任林宜瑾助理多年,負責記錄服務處收支工作,知道林宜瑾虛報及浮報補助費流向並非全部與議員、立委職務有關,而是挪作個人花費,仍與林共同犯行。考量黃女是被動配合者,並無實際獲取不法財物等情形,判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宣告緩刑5年,判決確定起2年內提供200小時義務勞務。
※未經判決確定者,應推定為無罪
責任編輯/洪季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