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積電2奈米機密外洩案判決出爐 主嫌判10年、東京威力罰1.5億
台積電2奈米先進製程技術機密外洩案,高等檢察署依違反《國家安全法》等罪,先後起訴5人,案件經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併案審理後,今(27)日上午11時一審宣判。主嫌陳力銘遭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涉案公司東京威力則遭判應執行罰金1億5000萬元、緩刑3年,並須於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台積電支付1億元、向公庫支付5000萬元,成為首例依《國安法》遭起訴有罪判決的法人公司。全案可上訴。
主嫌陳力銘部分,檢方原求刑14年,法院依《一般侵害營業秘密之意圖域外使用罪》、《國安營業秘密之意圖域外使用罪》等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1年6月、3年、3年6月,另有一罪免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
而共犯工程師吳秉駿,檢方求刑9年,法院則依《一般侵害營業秘密之意圖域外使用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另依《國安營業秘密之意圖域外使用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另一名共犯戈一平,檢方求刑7年,法院依《國安營業秘密之意圖域外使用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第二波涉案工程師陳韋傑,法院依《國安營業秘密之意圖域外使用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
至於盧姓主管,檢方求刑1年,法院依《湮滅刑事證據罪》判處有期徒刑10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須於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100萬元,並參加法治教育課程6場次。
東京威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則因受雇人執行業務犯《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二、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以及國安法第八條第二項等罪,法院分別判處罰金4000萬元、800萬元、4000萬元、4000萬元、3500萬元,應執行罰金1億5000萬元、緩刑3年,並須於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台積電支付1億元,並向公庫支付5000萬元。
※未經判決確定者,應推定為無罪
責任編輯/周瑾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