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娛樂稅法修正案 看電影、演唱會、球賽全免稅

立法院會三讀修正通過「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圖/翻攝自IVOD

娛樂稅存廢討論多年,立法院會今(24日)正式三讀修正通過「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刪除電影、演唱會、戲劇表演以及球賽等課徵項目,也就是免徵娛樂稅,但票價是否跟進調降?還是由主辦單位決定。

依現行娛樂稅法規定,電影、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夜總會、戲劇、音樂演奏、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以及各種競技比賽、舞廳或舞場、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需課徵娛樂稅;課徵比例依類別有所不同,電影最高不得超過60%,演唱會不得超過30%,各項競技比賽(如球賽)不得超過10%。

為鼓勵國人參與藝文活動及競技比賽,並兼顧各地方政府財政自主,行政院院會去年9月通過財政部擬具的「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包括增訂授權地方政府得視產業發展、特定政策目的需要及衡酌財政狀況,停徵電影等藝文活動及競技比賽課稅項目的娛樂稅;以及參酌現行地方政府規定徵收率,調降部分課稅項目法定稅率上限,函請立法院審議。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刪除電影、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夜總會等各種表演,以及戲劇、音樂演奏、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還有各種競技比賽的娛樂稅;至於舞廳或舞場、高爾夫球場等,仍要課徵娛樂稅,但增訂地方政府可以視需要停徵以上各款規定課稅項目的娛樂稅,經地方議會通過,報財政部備查。

責任編輯/陳盈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