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姿妙涉貪判12.5年 宜檢不滿「刑度過輕+事實有誤」提起上訴

林姿妙涉貪遭判12年6個月。圖/翻攝自FB@林姿妙

去年宜蘭縣長林姿妙涉貪案一審結果出爐,她被依貪汙圖利、財產來源不明等罪判處12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6年。不過宜蘭地檢署認為,宜蘭地院的罪刑事實認定有誤,且刑度過輕,對包括林姿妙在內的14名被告提起上訴。

宜蘭地檢署認為,檢方以「收賄罪」起訴林姿妙,法院卻變更為「圖利罪」,事實認定有誤,且量刑過輕,而其他被告也刑度過輕,因此將對林姿妙在內的14名被告提起上訴。另外,礦業公司負責人林錫欽因與檢方認罪協商,所以不上訴。

回顧整起案件,林姿妙因涉嫌不法獲利240萬、洗錢7844萬9000元,宜蘭地方法院依圖利罪判刑7年、褫奪公權6年,還有特殊洗錢罪判刑3年6個月、沒收洗錢財物3250萬元,另外還有公務員財產不明罪判刑2年6個月、褫奪公權2年,3罪總計遭判有期徒刑12年6個月。依據《地方制度法》規定,林姿妙被停止縣長職務,改由副縣長林茂盛代理。

※未經判決確定者,應推定為無罪

責任編輯/施佳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