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職權法釋憲案 大法官:「設調查專案小組」條文違憲

憲法法庭針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宣判判決結果。圖/司法院提供

藍白主導的國會職權行使法三讀通過,民進黨立院黨團、行政院提請釋憲。今(25)日憲法法庭宣判,針對職權行使法關於「調查權」部分,裁定「設調查專案小組」相關條文違憲,失去其效力。

憲法法庭表示,調查權屬於立法院行使職權的必要性輔助權力,行使不能逾越憲法職權範圍,就行使的特定議案要有重大關聯與必要性,可成立「調查委員會」來行使調查權,若涉及其他憲法機關,應該受到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限制。

憲法法庭主文指出,對於職權法第45條第1項規定,其中關於得經委員會之決議,設調查專案小組,行使調查權與調閱權之規定部分,違反立法院調查權應由立法院自為行使之憲法要求,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本條第2項、第3項後段、第46條、第47條第1項、第2項、第50條之1第3項、第5項及第59條之1第1項規定,涉及調查專案小組部分之規定,均違憲且失所依附,一併失其效力。

憲法法庭判決「設調查專案小組」相關條文違憲。圖/司法院提供

對於第45條第1項其餘部分之規定,立法院就與其憲法職權行使之特定議案有重大關聯之事項,且有調查之必要者,始得設調查委員會;僅涉及相關議案之事項,或未有特定議案而僅與立法委員職權相關之事項,尚不符合立法院得成立調查委員會,行使調查權(含調閱權)之要件,在這個前提下,上述其餘部分之規定,始不生牴觸憲法問題。

憲法法庭強調,在修法完成之前,立法院成立調查委員會後,如果調查事項之後成為變成司法案件於法院審理,立法院應該立刻停止調查。

大法官理由指出,立法院為行使調查權,得以文件、資料調取為取得調查事項所需相關資訊之手段,此係針對政府部門所行使之權力。立法院向有關機關調閱文件者,不論調閱文件之原本、影本、繕本或複本,均應經院會決議,始得為之,調查委員會無權自行決議調取。

憲法法庭判決「設調查專案小組」相關條文違憲。圖/司法院提供

而針對立法院調查方法涉及課予政府人員或人民陳述證言或表示意見之協助調查義務者,其對象與義務範圍等重要事項,亦均須經院會議決。受詢問之政府人員因此所負之出席作證義務,乃政治責任範疇,與法律責任無涉。

理由書表示,人民對立法院並不負有配合其職權行使之憲法義務,立法院如立法課予人民有配合立法院調查權之行使而提出文件、資料或物件等法律義務者,其規定自須符合法律明確性、正當法律程序與憲法比例原則之要求。

另外,立法院發動調查權而設調查委員會,經其他憲法機關主張其有逾越憲法上權限等情事而表示反對,致生權限爭議者,於上開權限爭議經相關機關協商、以其他適當途徑處理或經本庭依聲請為機關爭議之判決前,立法院尚不得逕為調查權之行使。

憲法法庭判決「設調查專案小組」相關條文違憲。圖/司法院提供

責任編輯/洪季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