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職權修法釋憲案 憲法法庭裁准暫時處分

7月10日憲法法庭針對暫時處分進行準備程序庭。圖/翻攝自YouTube@JudicialYuan

國會職權修法「釋憲戰」,總統賴清德、行政院、監察院及民進黨立院黨團,先後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憲法法庭今(19)日裁准暫時處分,相關法律在釋憲案宣判前應暫時停止執行。

國會職權修法釋憲案   憲法法庭裁准暫時處分

國會職權修法於6月26日生效,總統賴清德、行政院、監察院及民進黨立院黨團,先後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7月10日憲法法庭針對暫時處分進行準備程序庭,兩造針對現在法案上路,對人民、總統、行政機關有無「急迫性的侵害」激烈交鋒,藍白主張目前沒任何實證,修法後會有任何損害,所有「指摘」都是聲請人憑空想像;但聲請方一致主張,憲政體制一旦遭破壞、權利遭侵害、機密遭公開,都將難以回復。

憲法法庭於今(19)日對暫時處分做出裁定,根據新聞稿指出,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修正公布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4、第25條、第29條之1第3項、第30條第3項、第30條之1第1項、第2項、第45條、第46條之2第3項、第47條、第48條第2項、第59條之1第1項關於調查委員會與調查專案小組部分、第59條之3第2項、第59條之5第2項、第4項、第5項、第6項及刑法第141條之1規定,自本裁定公告之日起,暫時停止適用。

另外,113年6月24日修正公布前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第45條及第47條規定得暫予適用。

責任編輯/吳苡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