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駐泰代表「要求女秘書幫暖手、回房」 監院通過彈劾移送懲戒法院

監察院通過莊碩漢彈劾案。圖/翻攝自Facebook@莊碩漢

前駐泰代表莊碩漢於出差執行公務期間,自稱「手冷」要求女秘書替他「暖手」,不僅如此,他還要求女秘書前往他的房間修改致詞稿等,此舉讓女秘書備感壓力,性騷消息經證實後,外交部隨即將他解職。今(16)天監察院通過莊碩漢彈劾案,認定莊碩漢違反性別自主分際、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等,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監察院彈劾案文指出,莊碩漢於111年12月3日至6日出差執行公務期間,基於長官部屬上下權力不對等關係,違反乙女意願,握乙女之手,當手部回暖後,對乙女握手仍持續一段時間(總計15至20分鐘),以及要求乙女至其房間討論修改致詞稿等之言語及肢體性騷擾行為。

莊碩漢雖否認性騷擾行為,只承認其曾因手冷,尋求乙女握手、暖手、要求乙女至其房間修改致詞稿等行為,但乙女對於上開行為感到害怕、不舒服及被冒犯,人格尊嚴已受到侵犯或干擾,但礙於其權勢不敢伸張。監察院認定,莊碩漢的行為違反性別自主分際,已符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之性騷擾定義,核有嚴重違失。

監察院認為,莊碩漢身為機關高階主管及駐外人員,代表國家,本應嚴守行政倫理,謹慎端正言行舉止,避免男女同仁共處、碰觸對方身體部位,以莊重公務形象,具體實踐並捍衛性別平等精神。其竟未能嚴守分際,對乙女部分所為行止失檢失據,造成女性同仁身心俱皆受創,損及人格尊嚴,戕害政府機關形象,違失情節重大,實不容姑息。

監察院表示,莊碩漢所為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6條及第7條公務員應依法令執行職務及謹慎勤勉,且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人等規定,事證明確,確有予以懲戒之必要,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之規定提案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依法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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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曾以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