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檢再度抗告成功! 鄭文燦1200萬元交保撤銷發回更裁

桃院9日召開羈押庭,裁定鄭文燦1200萬元交保,檢方再度抗告成功。圖/台視新聞(資料畫面)

前桃園市長鄭文燦涉貪案,9號裁定1200萬元二度交保,檢方當庭再抗告,並於當晚火速將卷證送往高等法院,今(10)天展開審理,稍早結果出爐,高院撤銷原裁定,發回桃園地方法院。

鄭文燦捲入林口工五擴大用地弊案,上週六500萬交保,檢方提出抗告成功,高院發回桃院,9日再度召開羈押庭,檢辯雙方攻防4小時,鄭文燦在法庭內咬定,檢察官認定的500萬賄款,其實是選舉資金,當時因資金不足跟台塑借款,完全不認罪,法官認為,鄭文燦過程交代明確,更裁1200萬交保,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

對於交保裁定,桃檢認為認事用法不當,當庭抗告,並火速整理抗告卷證,9日晚間送達高等法院,高院也在10號上午收案,展開審理,此次合議庭審判長兼受命法官為郭豫珍,陪席法官黃翰義、劉兆菊。

最終高院裁定撤銷原裁定,發回桃院,理由包括,過去不乏知名政商人士面臨重罪追訴下逃亡的前例,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再加上仍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證人之虞,檢察官偵查發現,已有數名被告、證人在訊問後釋回或交保,被告得輕易與相關涉案人接觸、聯絡,憑藉便捷資訊工具進行勾串也非難事。

高院表示,原審以案發至今已多年,被告離開桃園市長職務逾 1 年半,無串證、滅證可能性,認無羈押必要,顯然忽略被告的實質影響力,有再斟酌之餘地,撤銷原裁定,並發回原審法院裁定,本案不得再抗告。

※未經判決確定者,應推定為無罪

責任編輯/陳盈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