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被要求簽「競業條款」 員工怒:要我去吃土?
有民眾想離職卻發現,公司的離職單居然有一堆限制,列出雙北市及桃園市好多限定區域,要求離職後不能到這些地方從事相關行業工作,讓他超傻眼,直呼難道是要去吃土嗎?事件PO網掀起討論,專家指出這是「競業條款」,但雇主也必須給予相對補償,像是競業禁止的期間,每月不得低於勞工月薪50%以下、最長不能超過2年,如果雇主無法明文給予,員工可以選擇拒簽或向勞動部申訴來捍衛權利。
被要求簽競業條款 專家:若覺不合理可拒簽
工作做不下去想離職,但疑似被雇主刁難,有網友在網路論壇以「請問公司是要我離職後去吃土嗎?」為題PO文,網友表示,行政小姐遞了一張離職申請書要求同意簽名,仔細看卻發現上頭寫著離職後,不得在台北市中山區、新北市新莊區、蘆洲區以及桃園等區,從事和公司業務相關的職業以維護公司的利益。
這讓原PO怒喊,也規定太多地方不能去了吧,真的是很傻眼,而話題也掀起討論。不過人力銀行公關經理曾仲葳則說,「這是勞基法裡面競業條款的一部分,他在勞基法符合的天數裡,向雇主提出了離職的申請,他就可以自己去離職了。」
業者若要求簽競業條款 必須提供補償金額
依據勞動部規範,要員工簽署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公司也需要給於相對應的條件,像是必須每月補償金額,而且不低於離職時平均月薪工資50%,而且補償金額要需足以維持競業禁止期間的生活所需,最長不得超過2年。
專家就發現,國內會有雇主濫用條款,大多是嚇唬作用。求職平台發言人楊宗斌說明,「(競業條款)大多還是在比較高獲利的科技業,(有雇主)把它濫用,離職後不能到全台灣的據點或者全亞洲的據點,比較不合理。」
勞動部科長洪三凱表示,「簽了之後發生爭議的話,這個部分也可以透過勞資爭議,或是訴訟來處理。」專家說,就算員工已經簽了也沒關係,契約在法律上也站不住腳,勞工們不用太擔心,別讓自己權益受損。
台北/楊宗諺、王秋明 責任編輯/曾以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