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拍板修正消防法增「明揚條款」 未提供搶救資訊最重罰1千萬

明揚大火造成嚴重死傷,行政院拍板修訂消防法。圖/台視新聞(資料畫面)

明揚國際位在屏東科技產業園區的工廠9月22日發生火災造成傷亡,當中有4名消防員殉職,行政院會今(30)日通過「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訂儲存化學品倉庫及場所發生火災時,如果企業未能指派人員提供消防員相關資訊,最重可罰1千萬,廠商未落實自主管理導致傷亡,最高可處管理權人7年刑責。

明揚國際火災,因廠內存放大量化學物品,火勢一發不可收拾,最終造成4名消防員、6名員工死亡,110人受傷。大火過後,有基層消防員訴求組工會、對未依法提供救災協助或資訊導致消防員傷亡的管理權人追究刑事責任。行政院為此提出修法,10月通過「公務人員協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同意警察、消防員可以組織協會。

今天行政院再通過「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升企業安全管理公共危險物品設備能力、強化吹哨者獎勵機制。未來工廠公共危險物品場所管理權人如未訂定消防防災計畫,或是未於火災發生時執行疏散避難引導,導致人命傷亡,將課以刑事責任,同時強化消防人員搶救時的資訊權等,以降低火災造成人命傷亡與損失。

「消防法」修法重點。圖/內政部提供

這次「消防法」增修10條文,修法重點包含工廠、儲存化學品倉庫及儲存場所的管理權人,在火災發生時應立即提供消防員搶救必要資訊、指派專人到現場協助救災,並大幅提高罰則,從原定最重處150萬元調高為1000萬元。

相關場所發生火災時,若未指派專人到場協助救災,可重罰管理權人1千萬。圖/內政部提供

同時增訂廠商未落實自主管理致人死傷的刑罰,廠商若未訂定消防防護或防災計畫,或是發生火災時未依計畫執行避難引導,以及達管制量以上危險物品場所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場所的位置、構造或設備,假如致人重傷,可罰50萬元至250萬元,處6個月至5年刑期,致人死亡,可罰100萬至500萬元,處1年至7年刑期。

廠商未落實自主管理致人死傷,最重可處7年刑期。圖/內政部提供

另外提高廠商未落實設備維護及安全管理的罰責,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或管制量達30倍危險物品場所,發生火災時,未依消防防護計畫或防災計畫執行滅火、通報、避難引導等業務,可處2萬至30萬元罰鍰。

提高廠商未落實設備維護及安全管理的罰責。圖/內政部提供

為鼓勵吹哨者檢舉不法,這此修法也擴大危險物品場所揭弊者範圍,原從事危險物品工作行為人擴大為「場所所有工作者」,並明定地方政府應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充獎勵金。

強化吹哨者獎勵機制。圖/內政部提供

行政院長陳建仁指出,這次修法主要是吸取明揚國際大火的經驗,期盼藉由修法健全工廠安全管理相關法制規範,以降低火災造成人命傷亡與損失,提升公共安全,陳建仁也指示,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內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內政部則強調,這次修法有急迫性,後續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盼各界支持儘速完成修法,以回應社會期待。

責任編輯/林湘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