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選會:發布選舉民調應載明資訊 違者最重罰2百萬元
有關選舉公告後發布選舉民意調查資料一事,中選會今(2)天提醒,記得停、看、聽,以免觸法;而有關候選人或選舉所為的意見表達,予以彙計並公開,就屬於總統選罷法、公職選罷法所指的民意調查資料,中選會提醒,在於發布或報導時,都應該依兩選罷法規定載明應載事項,且於投票日前10日至投票時間截止前,則不得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
中選會說明,這是過往以來選舉的既有規定,而非網傳新規定,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52條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3條規定,政黨及任何人自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票日10日前所為有關候選人或選舉民意調查資料之發布,「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主持人、辦理時間、抽樣方式、母體數、樣本數、誤差值及經費來源。」
未載明前開應載事項及其他各式具民意調查外觀之選舉資料,於前開期間,均不得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違反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百萬元以下罰鍰;若為政黨、候選人及其受僱人、代理人或使用人違反者,則加重處罰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鍰。
最後,中選會也提醒,自113年1月3日零時起,則不能以任何方式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任何有關候選人或選舉的民意調查資料,違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且政黨、候選人及其受僱人、代理人還會加重處罰。
責任編輯/陳盈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