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聲請在監投票獲准 中選會已提抗告

台北監獄一名受刑人要求「在監投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2日裁定,桃園市選委會應在北監內設置投票所,供這名受刑人投票,這也成為司法史上首件「必須讓受刑人有投票權」的案例,不過中選會主委李進勇今(13)天到立院備詢前受訪表示,已提起抗告。

李進勇指出,第一、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假處分裁定還有待商榷,已經決定要提起抗告,尋求救濟;第二,台灣的選罷法沒有像外國的「不在籍投票」或「缺席投票」的制度,大家投票時都按照法律規定,就是很嚴格的,必須在投票日的投票時間內,在戶籍所在地的投票所親自投票下這一票。

李進勇說,站在選務機關立場,其實沒有少掉受刑人的選票,在其戶籍地的投開票所選舉人員名冊都有受刑人名字,只是因為事實上限制才沒辦法到場投票。

李進勇表示,北高行裁定選委會要在監所設置投開票所,這會造成問題,例如受刑人投票時,戒護人員不能跟進去圈票處,受刑人也不能攜帶戒具,可能造成安全等問題,監所必須考量,中選會關心受刑人公民權,但保障投票權應從法制面建立「不在籍投票」或「缺席投票」制度,這才是正辦。

而法務部長蔡清祥則表示,目前案件還沒確定,法務部會再和中選會進一步研商,如何按照法院確定的判決執行,到時候會有一定的措施。

媒體詢問蔡清祥是否認為受刑人有投票權?蔡清祥回應,每個人依法可以行使投票權,但在哪個階段,如何行使,都要依狀況決定。

台北/張彤 責任編輯/林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