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修正! 10年以上重罪犯「不得遴選外役監」
立法院於今(31)日三讀通過《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包括提高遴選門檻,須符合有期徒刑超過3分之1等條件才能遴選。另外,故意犯罪致死、10年以上重罪、妨害公務致重傷,及擄人勒贖等重大暴力犯罪,重大經濟犯都將予以排除。
《外役監條例》現行條文規定,參加外役監遴選的受刑人,必須符合3個條件(積極要件),分別是受有期徒刑的執行逾2個月、符合相關累進處遇級別規定,以及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修正條文則修正,明定需受徒刑之執行逾3分之1、累犯逾2分之1,以及1年內符合陳報假釋法定刑期。
修正條文並大幅增列不得遴選的情形,明定包括故意犯罪致死、所犯是10年以上重罪,妨害公務致重傷、脫逃、強盜、加重詐欺、擄人勒贖等重大暴力犯罪,以及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人口販運防制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等特定犯罪均予以排除。
修正條文規範的消極要件也納入多項重大金融犯罪,包括犯《證券交易法》、《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票券金融管理法》、《信託業法》、《信用合作社法》、《保險法》、《農業金融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其最輕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以及犯《貪污治罪條例》規範的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公務員對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等罪,均不得被遴選進入外役監,但無犯罪所得或其屬個人犯罪所得已全部依法沒收或追徵者,不在此限。
此外,為降低返家探視的制度性風險,三讀通過條文規定,外役監受刑人因違反返家探視規定情節重大,或受傷、罹患疾病致不適於外役監繼續執行,應由外役監報請法務部矯正署,解送其他監獄執行。
責任編輯/殷名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