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法》立院三讀通過 權勢性騷最重關3年、重罰60萬

補齊性平三法最後一塊拼圖,《性騷擾防治法》完成立院三讀。圖/翻攝自立院IVOD

立法院今(31)日三讀修正通過《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完成性平三法修法的最後一塊拼圖。三讀條文明定,利用權勢性騷者加重其刑期2分之1,最重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行政罰最重處60萬元;而在民事部分,法院得因被害人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1至3倍的懲罰性賠償金,並延長申訴期限。另外,媒體不得報導被害人姓名或足以辨識被害人身份資訊,違者最高可處60萬元罰鍰。

延燒各界的#Metoo浪潮席捲台灣,加速政府修法腳步。行政院會日前通過性平三法修正草案,其中《性別平等教育法》已於28日完成三讀,今日接續處理《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皆三讀修正通過,同時宣告性平三法修法落幕、補齊防治性騷的最後一塊拼圖,盼透過修法通盤檢討,打造性平友善環境。

《性騷擾防治法》三讀條文明定,性騷法所稱權勢性騷擾,指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

三讀條文明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利用權勢或機會而犯之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對他人權勢性騷擾,經申訴調查成立,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6萬元以上、60萬以下罰鍰,一般性騷則為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

至於申訴期限,屬於權勢性騷擾以外的性騷擾事件者,應於知悉事件發生後2年內提出申訴,但自性騷事件發生日起逾5年者,不得提出;屬於權勢性騷擾事件者,應於知悉事件發生後3年內提出申訴,但自性騷事件發生日起逾7年者,不得提出;性騷擾被害者為未成年時,得於成年後3年內提出申訴。

此外,在落實被害人資訊保密上,三讀條文明定,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姓名或其他足識別被害人身份資訊,但被害人為成年人且本人同意、受監護宣告者取得其監護人同意、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認為有必要者不受此限,違者可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最後,在推動性騷擾防治業務上,三讀條文增訂,中央主管機關應遴聘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提供諮詢,其中學者專家、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總數2分之1,且女性代表不得少於總數2分之1,健全各機關防制組織。

責任編輯/吳苡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