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詐騙集團!立院三讀 「私刑拘禁凌虐致死」最重無期徒刑
為了打擊詐諞集團,立法院今(16)日三讀修正通過刑法部分條文,3人以上共同剝奪被害人的行動自由7日以上、凌虐被害人等,刑度提高為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若拘禁被害人致死,最重可處無期徒刑。
法務部指出,國內詐騙犯罪氾濫猖獗,更從單純財產犯罪演變為暴力性犯罪,且朝向科技化、集團化、組織化等結構性犯罪發展,不肖人士為取得收受詐欺款項帳戶,甚至囚禁、凌虐提供帳戶者,引發國人譁然及社會震驚。
因此《刑法》增訂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的加重處罰事由,包括3人以上共同犯罪、攜帶兇器犯罪、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的人犯罪、對被害人施以凌虐、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7日以上等情形,提高刑度,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同時增訂犯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因而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害的加重結果犯,加重刑責,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務部也提到,詐騙集團會以製作深偽影像及聲音方式行詐,亦有加重處罰必要,為因應詐欺犯罪型態改變,法務部積極推動刑法修正,以「擴大處罰」、「加重罪責」為核心,強化規範密度,完整評價罪質、惡性及行為的實害性,並周延保護民眾人身、自由及財產法益。
法務部說明,增訂加重詐欺類型,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的方法(深偽影像或聲音)而犯詐欺罪者,增訂為加重處罰事由,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責任編輯/林湘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