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公務員陞遷改「功績原則」 酒駕、性騷記過不得陞遷

「公務人員陞遷法部分條文」經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圖/翻攝自國會頻道

立法院會今(2)天三讀修正通過「公務人員陞遷法部分條文」,將公務人員的陞遷從「資績並重」,改為依「功績原則」辦理,具有重大殊榮、工作表現者、特定語言能力者,可於陞任評分時得酌予加分,盼提高政府施政效能及服務品質。

現行公務人員陞遷法第2條條文規定,公務人員的陞遷,應本人與事適切配合之旨,考量機關特性與職務需要,依資績並重、內陞與外補兼顧原則,採公開、公平、公正方式,擇優陞任或遷調歷練,以拔擢及培育人才。

而三讀通過條文將「依資績並重、內陞與外補兼顧原則」,改為「依功績原則,兼顧內陞與外補」;還有修正指名對調的規定,放寬為得採行2人以上相互間調任方式辦理。

至於各機關人員不得辦理陞任的情形,三讀通過條文重點包括,刪除任現職不滿1年不得辦理陞任規定,增訂最近1年內因酒後駕車、對他人為性騷擾或跟蹤騷擾,致平時考核曾受記過1次以上處分者,不得辦理陞任等規定。

三讀條文並新增,因育嬰留職停薪自願調任較低職務者,於回職復薪之日調任原職務或與原職務同一序列職務時,得免經甄審程序。

責任編輯/林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