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5/1起禁用塑膠一次用飲料杯 違者最高罰6000元
新北市政府環保局今(10)日表示,為落實源頭減量,配合行政院環保署限塑政策將擴大執行,今年5月1日起轄內「飲料店」將不得提供塑膠一次用飲料杯(包含生物可分解塑膠材質之PLA杯),預估政策實施後,1年可減少3億6800多萬個塑膠杯的使用。若業者違反規定,可處6,000元以下罰鍰。
環保局說明,配合環保署的限塑政策,新北市自去年即著手規劃禁用塑膠一次用飲料杯實施日期,期間多次與轄內飲料業者進行溝通研商,掌握業者庫存塑膠杯去化及替代性紙杯備料情形。
環保局長程大維表示,經綜合評估庫存去化及替代產品生產批貨期程,新北市提報環保署核定於今年5月1日實施禁用塑膠一次用飲料杯政策,新北轄內目前約有2,704間飲料店業者,預估政策實施後1年可減少3億6,800多萬個塑膠杯的使用。
環保局也於實施日前持續進行掃街宣傳,若業者違反規定,將依照《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限期改善仍未完成者,可按日連續處罰。
行政院環保署在去年公告「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同年7月起四大類連鎖業者應提供自備飲料杯購買飲料者5元以上價差優惠,且今年連鎖便利商店及連鎖速食店須有5%門市免費提供循環杯借用服務;同時授權地方政府因地制宜規劃提報限用塑膠一次用飲料杯之期程。
責任編輯/王馨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