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稅小確幸!基本生活費調高至19.6萬元「免課稅」 5月報稅適用
五月報稅季即將到來,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今(31)天表示,111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19.6萬元,不納入課稅,金額比去年增加4000元,民眾於今年5月申報11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預計將有230萬戶受益!
臺北國稅局指出,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納稅者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其依所得稅法規定的話,得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包含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也就是基本生活費差額,且得在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不予課稅。
國稅局舉例,甲君家庭成員5人,除甲君及其配偶外,他們扶養2名分別就讀大學及高中之子女,以及符合適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資格的父親(未滿70歲),依照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標準扣除額,甲君申報戶基本生活費總額為98萬元(19.6萬元x5人),超過規定得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85.3萬元〔全戶免稅額46萬元(9.2萬元x5人)+標準扣除額24.8萬元+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2.5萬元+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12萬元〕,是以甲君申報戶有基本生活費差額12.7萬元(98萬元-85.3萬元),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今年5月可多加使用手機或電腦辦理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網路申報系統將自動計算每一申報戶之基本生活費差額,並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責任編輯/張碧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