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遇或家暴「有責配偶」不能訴請離婚? 大法官:部分違憲
日前有民眾認為民法1052條嚴重違反比例原則,提起大法官釋憲,法律規定在婚約裡頭擁有重大瑕疵的一方,不得提離婚。如今大法官釋憲結果出爐,認為本法並無違憲,只不過有些法律細則,必須在兩年內進行修改。
有錯配偶一律「無權」提離婚 網掀正反論戰
偶像劇《犀利人妻》描述的就是夫妻遇上感情危機,陷入了三角關係,許多人婚姻走到後來,認為不適合了,想要簽字離婚,但可能會踢到鐵板。
就有民眾因為外遇,上法院訴請離婚卻遭駁回,原因是民法1052條第2項規定,「應衡量雙方之有責程度,只有責任較輕的一方,可以向責任較重之他方請求離婚」。當事人認為這條法律太誇張,聲請向大法官提起釋憲。
就有民眾認為,對方外遇了,有什麼資格提離婚?也有人說,不愛了,為什麼還要綁在一起?而民法第1052條現行規定,比如說家暴或是外遇者,在婚約中有重大瑕疵的一方,不得提離婚,有人認為這樣的規定是要保障婚姻制度的穩定性,但提釋憲方認為,憲法保障人民婚姻自由,也應該包括離婚自由。
憲法法庭認民法過苛 部分違憲2年內修法
如今大法官做出宣判,認為民法1052條並無違憲,但第二項但書規定,外遇又或者是家暴方,永遠不能離婚有些苛刻,已經違反離婚自由,必須要修正。
如果真的走上離婚這一步,兩性專家建議,夫妻倆最好還是先冷靜坐下來,好好談清楚。
台北/桑輔成、楊文豪 責任編輯/林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