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款送暖土耳其可列報抵稅 財政部提醒兩件事

個人或營利事業對土耳其地震之國際援助捐款,得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或費用。示意圖/台視新聞

土耳其日前發生強震,造成嚴重傷亡,台灣民眾善款湧入協助賑災,財政部今(9)日表示,民眾如果捐款至「衛福部賑災專戶」,等同是對政府捐贈,明年報稅時可憑收據可全額列舉扣除。不過,若透過紅十字會等機關團體捐贈,個人、營利事業分別設有20%、10%上限。

財政部說明,為協助土耳其震災,衛福部2月7日起開放接受民眾愛心捐款,募得款項將統一交由外交部做為援助土耳其震災之用,協助災民度過難關。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該部開設「衛生福利部賑災專戶」(指定用途「土耳其震災專案」)進行捐款,為對政府之捐贈,得全額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或費用,不受金額限制。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個人或營利事業如捐款國內其他機關團體,由該等機關團體對土耳其進行國際援助,個人或營利事業對機關團體之捐贈,得在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或營利事業所得額10%限額內,列為當年度捐贈列舉扣除額或費用。

財政部提醒,國人發揮愛心及時送暖捐款、捐物資,協助土耳其災民度過難關,同時也能享有節稅權益,記得保留受贈單位所開立載明「土耳其震災」事由之收據,於辦理112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憑以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或費用。

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個人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得於綜合所得總額20%額度內扣除;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限制。另依同法第36條規定,營利事業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政府之捐贈,及經該部專案核准之捐贈,得列為當年度費用,不受金額限制;對機關團體之捐贈,得在不超過營利事業所得額10%限額內列為當年度費用。

責任編輯/朱怡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