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修法重罰!杜絕台版柬埔寨 「剝奪自由致死」最重處無期徒刑
為杜絕震驚社會之柬埔寨案、受騙遭囚凌虐等犯罪,法務部指出,將推動刑法相關條文修正,未來組織犯罪若剝奪受害人行動自由過程中造成死亡,最重可論處無期徒刑,與普通剝奪行動自由罪有所區別。
法務部前已主動提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就招攬國人至國外從事電信詐欺、性剝削、勞力剝削,甚至摘除器官等亂象,增訂處罰規定,最重可處7年有期徒刑,上開修正草案業經行政院院會審查通過,於去年12月16日函請立法院審議。
法務部今(29)日表示,鑒於詐欺犯罪有質變為暴力犯罪之趨勢,衍生出對被害人妨害自由、施以凌虐等複合性犯罪型態,甚至導致被害人受重傷或死亡事件發生,因此強化規範密度及兼顧法益保護,與加重處罰力道等面向著手修法,將全面防制,強力遏阻,嚴懲重罰,絕不寬貸。
修正重點如下:
增訂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對於意圖實施其他犯罪、三人以上共同犯罪、攜帶兇器、對被害人施以凌虐、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7日以上或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等情形,而對被害人有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行為時,另為獨立處罰規定,提高刑度,最重可處7年有期徒刑。
增訂加重結果犯:
對於剝奪行動自由過程造成死亡、重傷害之加重結果犯併為規範,加重刑責,最重可論處無期徒刑,以與普通剝奪行動自由罪有所區別。
增訂加重詐欺類型:
對於以深偽影像或聲音為詐欺行為手段,增訂為加重事由。
增訂結合犯規定:
因應新興詐欺犯罪模式,增訂詐欺罪與剝奪行動自由罪之結合犯規定,加重刑責,最重可處10年有期徒刑,以嚴懲此類犯罪。
法務部統計,去年6至12月查獲電信網路詐欺集團計有1,043件、9,537人,比去年同期查獲率增加45.8%;另電信網路詐欺涉及私行拘禁案件,截至112年1月28日止,查獲110件、被告421人、羈押128人,查扣不法所得合計新台幣2,443萬餘元。
責任編輯/殷名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