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小玉們」!立院三讀刑法修正案 賣換臉成人片最重罰7年
為了強化打擊網路性暴力犯罪,今(7)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攸關防制性暴力的《刑法》部分條文,增訂性影像定義及第28章之1「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未來若製作不實性影像並散布營利,最高可處7年有期徒刑。
隨著科技日益發達,網路散布性私密影像事件頻傳,甚至出現以「深度偽造」(Deepfake)換臉製作不實性影像,2020年甚至發生網紅「小玉」朱玉宸宇助理利用Deepfake,把119名被害女性的臉合成色情影片,受害者包含立委高嘉瑜、高雄市議員黃捷、藝人雞排妹鄭佳純等人。
行政院去年3月通過防制性暴力等4項修法草案,送交立法院審議,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去年5月完成初審刑法修正草案,這週經黨團協商達成共識,在今日立法院會三讀修正通過。
三讀條文明定,在性影像定義上有4款規定,包括性交的影像或電磁紀錄、性器或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的身體隱私部位影像或電磁紀錄等。
罰則方面,未經他人同意拍攝性影像罪,最重可處3年有期徒刑;若有散布行為,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有意圖營利而散布的行為,處9月以上、7年6月以下有期徒刑。
若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的方法,以照相、錄影等方法攝錄其性影像,最重處5年有期徒刑;若有散布行為,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有意圖營利而散布的行為,處1年6月以上、10年6月以下有期徒刑。
三讀條文也明定,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增訂製作或散布他人不實性影像(深度偽造)罪,最重處5年有期徒刑,若有意圖營利之行為,最重處7年有期徒刑。
責任編輯/林湘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