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械使用條例》修法通過!今由總統公布施行 若危急生命可直接用槍
《警械使用條例》修正案已於今年9月30日經立院三讀通過,並由總統蔡英文於今(19)日公布施行,內政部與警政署正針對新修正條文內容研商、提擬配套措施,以兼顧執勤員警及民眾權益。
警政署指出,此次修法放寬員警執勤時,如遇緊急狀況,可彈性運用警械以外的物品;遇到危急生命情形時,可不經鳴槍警告直接用槍,以符合實務所需。此外,也增設「警械使用調查小組」,藉由公正客觀專家學者協助調查用槍爭議案件;另當員警使用警械導致可能須賠償民眾權益的話,可適用國家賠償機制,讓員警不會因為用槍而需直接面對訴訟,強化對員警權益的保障。
警政署也說明新法公布施行前的整備進度,其中備受關注的第10條之1設置「警械使用調查小組」規定,為求周延,內政部由警政署將於明(20)日邀請多位專家學者、警權團體、警察局代表,共同研商「警械使用調查小組」設置辦法草案,以保障員警即時判斷使用槍械之權利。
另外,第11條對第三人損失補償項目、基準、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警政署也正參照行政執行法、國家賠償法等立法例擬具草案,於完竣後立即邀請相關機關共同研商。
警政署表示,員警於第一線執法屢因執行人身盤查、酒駕防制、臨檢可疑車輛、取締暴力鬥毆等公權力作為,遭脫序民眾言語挑釁、暴力相向,甚至因而被告致官司纏訟,嚴重影響工作熱情及家庭生活。有鑒於此,警政署及各警察機關於108年6月成立43個「警察專屬律師團」,包含290位法律諮詢委員,第一時間提供涉訟同仁法律諮詢及協助延聘律師。經統計,自成立起至111年9月,全國各警察機關提供涉訟法律諮詢1,104件、協助延聘律師121件。
警政署指出,各警察機關遇有員警因公涉訟,即依「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補助員警延聘律師費用,在偵查、民事或刑事訴訟每一審級均得申請補助。警政署統計,各警察機關公務預算內自103年1月至111年9月補助計有302件、503人次,總計補助新臺幣2,684萬5,885元;如各警察機關訴訟費不足或延聘律師費超過規定標準,可再報請警政署審議補助,自105年2月起至111年9月,已核定補助71案,補助金額806萬7,300元。
警政署表示,為強化員警有效運用警械,業已針對修正後的《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逕行射擊」的四款時機與情境,參照學者著作及法院、地檢署之相關偵審文書,撰擬逕行射擊書面資料,供員警教育訓練運用;另外將持續督請各警察機關確實編列相關預算,並對於員警因公涉訟案件積極聘請律師協助訴訟,警政署會作基層同仁後盾,捍衛員警執法尊嚴,讓員警執勤使用警械之權力更有保障。
責任編輯/朱怡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