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3萬人「重複感染」!放寬認定標準 距前次發病、採檢日14天起算數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今(3)日表示,為因應國內疫情變化及防治實務之需,經諮詢專家,修訂「COVID-19重複感染(reinfection)定義及個案處置原則」,改為距前一次發病日或採檢日14天起至3個月內症狀惡化或有新症狀,即可判為重複感染,而超過3個月原有Ct值小於30的條件,今同時取消。
指揮中心醫療應變組副組長羅一鈞指出,迄今共30,110例重複感染個案,其中於通報日30天再次感染有635例、占比2.1%,先前雖然不符合通報定義,經醫師判定及資料補充後,研判為重複感染。
一、COVID-19重複感染定義及處置:
(一)距前一次發病日或採檢日14天起至3個月內,如原慢性症狀惡化、或出現發燒或有新呼吸道症狀,且SARS-CoV-2 RT-PCR檢驗陽性且Ct值<27或抗原/核酸快篩陽性,並經臨床醫師診斷為「重複感染」者。此對象經通報後即依現行確診病例處理原則,啟動相關防疫措施及醫療處置。
(二)距前一次發病日或採檢日3個月以上,SARS-CoV-2 RT-PCR檢驗陽性或抗原/核酸快篩陽性者,原則視為新感染個案,依現行確診病例處理原則,啟動相關防疫措施及醫療處置。惟此類對像如經醫師綜合評估(例如目前有無疑似症狀、接觸史、旅遊史、快篩檢驗結果、SARS-CoV-2 RT-PCR 檢驗結果陽性惟Ct值≥30等)非屬新感染個案,則排除確診。
二、距前一次發病日起14天內,SARS-CoV-2 RT-PCR檢驗陽性或抗原/核酸快篩陽性者,原則視為同一病程。
三、重複感染個案如有採集PCR陽性檢體,衛生單位或臨床醫師可評估送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檢驗及疫苗研製中心進行基因定序,以持續國內監測SARS-CoV-2變異株流行現況。
四、為促進用藥時效,重複感染個案於研判確定後,可由診斷之臨床醫師逕行依專業用藥,惟若臨床醫師、衛生機關或各區傳染病防治網區之正、副指揮官對於用藥時機有疑義時,可依網區指揮官指示修正。
指揮中心表示,前述事項及醫療院所通報流程等已於今年9月30日函知各地方政府衛生局轉轄區醫療院所辦理,相關防治措施亦將視國內疫情變化適時調整,確保國內防疫安全。
責任編輯/朱怡玟